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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残疾人权益保障/柴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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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已经走上法制化轨道。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权益的尊重、保护需要法律来规范,从上到下已成共识,细化、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就成为当务之急。当前主要应关注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切实保护残疾人的权利。要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事业与保障残疾人权益相结合,并且同等重要。要从保障残疾人人身自由,保护其人格尊严,保护残疾人隐私等方面完善对残疾人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对残疾人财产权益应采取平等保护、非歧视和特殊保护措施相结合的原则。要明确规定政府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机构歧视残疾人将承担责任,违法生产、销售辅助器具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残疾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提起诉讼和寻求帮助的权利;就有关部门和组织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可以提起申诉、控告,确保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二要切实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就业是残疾人生存、享有美好生活的前提。当前就业难,残疾人就业就更难。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的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因此,我们的功夫不仅要下在残疾人就业安排的比例上,更要下在挖掘残疾人的潜能、培养残疾人的技能、发挥残疾人的才能上。残疾人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缺乏专业的技能,是残疾人就业难的一个很重要原因。要精心搞好特殊教育,扩大受正规教育的面。要明确规定在教育和就业上机会平等。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在公务员、员工的录用中不得歧视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特殊的服务。政府要为残疾人开辟一定数量的公共岗位,使部分残疾人能走上正常人就业的渠道。残疾人就业的服务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有条件的可建立庇护性工厂。同时,鼓励福利企业社会办。
        三要切实提供残疾人的保障。我国目前对残疾人这一特殊弱势群体几乎没有特别的社会保障措施,与健全人基本相同,没有充分体现对残疾人的特殊扶助,很多残疾人家庭生活相当贫困,与我国已初步实现了小康社会的现状很不协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残疾人应当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修订后公布的《残疾人保障法》专章规定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鼓励社会发展残疾人的慈善事业,为残疾人提供经济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对重度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给予补贴。根据残疾人的状况,适当提高低保的补助水平。对生活上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国家鼓励社会举办托养机构。在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上,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要设身处地为他们的今天、明天着想,使他们没有后顾之忧。
        四要切实便利残疾人的出行。目前无论是都市还是乡村,普遍缺乏无障碍设施,即使增设了一些无障碍设施,往往是摆设,不实用。道路交通、公共建筑对残疾人的障碍还很多,不论是过街天桥还是公交车的上下台阶,都可能成为残疾人难以越过的障碍。残疾人很难走出家门走向社会。公共场所要建设无障碍的设施,对建筑物、道路、公交设施和工具的无障碍要求进行相应规定,还要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信息交流的无障碍。他们每日每时要面对许许多多的难题,解决这些难题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的事业予以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怀着对残疾人的一片爱心,继续一如既往地热情关怀,积极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状况。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加强组织、思想和业务建设,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当好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助手,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帮助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
           (作者为市残联第四届主席团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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