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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学习新修订的《残保法》/张知连 孙立凡(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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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保法》),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残保法》的修订颁布,是全国8296万残疾同胞的共同福音和法律武器,也是我们残疾人工作者依法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实现让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的目标,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支撑。新修订颁布的《残保法》共九章,从原有的54条调整为68条,新增了14条。不仅内容上更充实,还增强了和法律层面上的规范定性,着力强化残疾人权益的各项保障措施。这是新时期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实践中成功经验的提炼和升华,并推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今年7月1日《残保法》将正式实施,因此学习好、宣传好、普及好《残保法》是当务之急,也是贯彻好、执行好、实施好《残保法》的必由之路。通过学习我们有三点新的认识。
         一、全面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残疾人工作者要代表残疾人的意愿,维护残疾人权益,管理残疾人事务,首要的问题是要明确什么是残疾人的合法权利。新修订的《残保法》全面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新增了法律保障残疾人享有权利的条款。明确规定残疾人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明确了法律保障残疾人享有的“五项权利”,即:(1)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2)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3)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4)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5)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及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法律上作出的明文规定,使残疾人合法权益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在《残保法》中,国家又作出鼓励和扶持的“六个方面规定”,即:(1)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2)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3)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4)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5)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语言残疾人给予优惠;(6)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国家倡导、鼓励和扶持的内容正是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实践中需要重点关注、加以引导和努力奋斗的方向,最大限度地惠及到广大残疾人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二、明确规定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责任主体。保障残疾人权利,国家机关应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是责任的主体。新修订的《残保法》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在维护残疾人权利方面的内容。从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角度,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从尊重残疾人对社会公共事务知情权、参与权角度,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从确保残疾人各项权利落到实处角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实际困难。如新增了为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优先核发营业执照等。同时明确了各级残疾人联合会都有维护残疾人权益的责任,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公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三、切实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我国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壮大,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在国际上赢得广泛赞誉。但是,社会上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社会上对待残疾人的观念尚未得到根本的转变。我国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以及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程度还有待于提高。贯彻执行《残保法》,一定要从关心残疾人的基本保障、医疗卫生、康复需求、教育程度、劳动就业等“三最”利益的基础工作开始,着眼于改变对残疾人不平等的限制性规定,着力于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和政策措施的完善,致力于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营造。一定要站在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加大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投入。把促进残疾人生存状况改善、加快残疾人干部的战略培养、不断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作为衡量我们工作的重要标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为《残保法》实施提供了强有力政治、思想、理论保证。我们一定要不断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好《残保法》,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努力。 (作者为虹口区残联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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